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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迎来首次修改
[2017-05-22]

   “调整适用范围,取消复查期限30日的规定”。实施不到两年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迎来首修,旨在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增强按日计罚措施的可操作性。

 

518日,新编制的《环境保护部关于修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出现在了环保部网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618日。

 

    在按日计罚适用范围上,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一款新增“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第五款,将之前“违法倾倒”扩至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在按日计罚实施程序上,征求意见稿将原第十条修改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后,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删除了之前的“三十日内”、“以暗查的方式”。

 

  在按日计罚方式上,将第十七条修改为:“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日数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之日止。”删除此前的“再次复查仍拒不改正的,计罚日数累计执行”。

 

  同时,一并删除之前第十八条:“再次复查时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已经改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之后的检查中又发现排污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应当重新作出处罚决定,按日连续处罚的计罚周期重新起算。按日连续处罚次数不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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