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官网

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盘胥路859号69阁文化产业园A1幢
电话:400-018-1982  

          0512-69153872 
传真:0512-69153873
邮箱:szhuanbao@163.com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答疑:目前VOCs在线监测设备具体要求?
[2022-11-17]

文章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VOCs在线监测设备的现行具体要求,今年6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就网民的咨询进行了答疑,详情如下:

网民咨询:《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规定单排放口VOCs排放设计小时废气排放量1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化工行业,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这对监测设备有要求吗?是采用FID还是PIG形式?对于VOC排放很小的危废库废气在线采用什么方式?

办理回复:

1、关于监测设备的要求。《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苏环发〔20213号)第十条明确了排污单位建设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必须符合的要求,包括:产品适用性检测的要求、产品信息登记备案的要求、设备安装调试的要求等。

2、关于VOCs监测仪器方法。目前固定污染源VOCs的表征,不同标准有不同的要求,一般以非甲烷总烃为主,也有部分标准以苯系物为主。您咨询的为化工企业,应当以非甲烷总烃表征VOCs,在选择VOCs自动监测设备时,需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技术规范》(DB32/3944-2020)和《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3-2018)的要求选用合适的监测设备。DB32/3944-2020明确本标准适用于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FID)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因此,在安装非甲烷总烃在线监测仪器时需要按照标准选用FID方法的仪器。

3、关于VOCs排放较小的废气在线监测方法。低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其在线监测仪器的方法及设备要求与高浓度VOCs固定污染源的要求相同,具体选用仪器时,需要根据实际排放浓度情况选择合适量程范围的仪器。


苏州市环境保护有限公司拥有三十多年废水、废气、噪声治理经验,目前服务于国内20多个省市自治区,客户涉及半导体、电子、电镀、铸造、炼钢、医药、化工、食品等多个行业。

专业从事COD、氨氮、总磷、总氮、重金属、VOCsCEMS等环保在线监测仪器、仪表销售以及在线监测仪器、仪表运营维护工作。

全国统一热线:400-018-1982 / 0512-69153872。


返回
  • 在线咨询
  • 关注本站